
2014年9月15日,银行某分行作为抵押权人,A针织公司作为抵押人,就台经编机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并取得《动产抵押登记书》,债务履行期限为
2016年10月25日,银行某分行与A针织公司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A针织公司为其与银行某分行在2016年9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资金借款合同等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10台经编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银行某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全部债务。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77,300元。
2019年4月24日,银行某分行与A针织公司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债务履行期限变更为2016年9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19年4月23日,银行某分行与A针织公司订立《贷款合同》,约定:A针织公司向银行某分行借款4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70.25基点(1基点=0.0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A针织公司若未按期清偿的,银行某分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A针织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债务本金、利息和费用等。
同日,银行某分行分别与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林某某、B针织公司,某针纺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林某某、B针织公司,某针纺公司分别为2019年4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银行某分行与A针织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分别为600,000元,保证范围均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银行某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2019年5月6日,银行某分行向A针织公司发放《贷款合同》项下款项4,700,000元,对应的《核定贷款额通知》《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载明:贷款数额4,700,000元,贷款期限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贷款利率为月息4.16875‰,年息5.0025%,逾期7.50375%。
2020年2月28日,银行某分行分别向A针织公司、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林某某、B针织公司、某针纺公司发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催收通知书》,称:截至2020年2月21日,借款人已欠本金800,000元、利息82,434.37元,各保证人也未依约还款,现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宣布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本金3,200,000元于2020年2月21日到期,并要求各被申请人抓紧落实还款资金,否则将依法提起仲裁并行使相应权利。经查,各被申请人均已签收上述邮件。
庭审中,银行某分行确认截至2020年4月3日,各被申请人共计向银行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0,294.54元、利息71,623.63元,尚欠本金3,999,705.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8,209.89元。
银行某分行提出仲裁请求::一、A针织公司立即向银行某分行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3,999,705.46元及相应利息128,209.89元(利息包括复利、罚息暂计至2020年4月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本息共计4,127,915.35元;二、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林某某、B针织公司、某针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银行某分行有权就A针织企业来提供的抵押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实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四、七位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
银行某分行与A针织公司订立的《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与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林某某、B针织公司、某针纺公司订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及《核定贷款额通知》《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显示,银行某分行已实际向A针织公司发放4,700,000元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A针织公司应依约履行返还本息的义务。本案中,A针织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银行某分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偿还《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债务本金、利息和费用。A针织公司收到银行某分行寄送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催收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会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进行抗辩。故银行某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A针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A针织公司应向银行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99,705.46元并支付暂计至2020年4月3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28,209.89元,之后的罚息、复利应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
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林某某、B针织公司、某针纺公司分别为银行某分行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A针织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分别为6,000,000元,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银行某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现A针织公司未依约偿还债务,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林某某、B针织公司、某针纺公司的保证责任亦未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间,故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林某某、B针织公司、某针纺公司应依约分别在最高债权额6,000,000元的限度内对A针织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所欠银行某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A针织公司为银行某分行自2016年9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4,779,300元的最高限额内对其所享有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银行某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全部债务。抵押物为10台经编机,上述抵押物均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仲裁庭认为,本案《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发生在银行某分行与A针织公司约定的担保期间内,且担保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故申请人银行某分行可在双方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享有担保权利,并可以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779,300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
一、A针织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行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99,705.46元,并支付暂计至2020年4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28,209.89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
二、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林某某、B针织公司、某针纺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6,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A针织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裁决履行付款义务,银行某分行有权以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某针织企业来提供的抵押物即10台经编机,并就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额4,779,300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双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产生的纠纷,最常见的是借款人逾期,即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而导致的纠纷。与此同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遍涉及担保法律问题,银行在对外提供借款时,基于风险控制的要求,一般均会要求借款人或第三方就借款做担保。从人保的角度来看,一般会要求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较为少见;从物保的角度来看,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或质押(包括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这两种物保方式,留置虽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规定的担保物权的方式之一,但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基本不涉及留置担保。
本案中,借款人向银行借贷,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同时又以自身财产作为抵押,与银行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还有七位被申请人在最高债权额6,000,000元的限度内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还款付息,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债务本息、利息和费用等,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就借款人提供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在最高债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纠纷案件中争议标的较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类案件。在真实的生活中,不少企业在银行办理贷款后,未能如期还本付息而引发纠纷。这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发生后,借款人一般无法及时地清偿债务,在此种情形下,银行为保障顺利收回贷款,会一并起诉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要求其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建议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审慎核实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减少没办法回收放款的风险,同时要求借款人做担保,确保银行对抵押/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每时每刻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相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做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做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