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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关发布:关于东阳市东义服装机械城有限公司出口侵略 “JUKI”等商标专用权的工业缝纫机等案子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关知字2016第083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圣灏报关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海关申报出口危地马拉一批工业缝纫机。经查,实践出口货品中,有标有 “JUKI”标识工业缝纫机96个、回転轮150个;标有“K.M”标识的砂带1000件,价值算计24100美元。关于上述货品,“JUKI”商标权力人重机株式会社、“K.M”商标专用权权力人东阳市虎鹿东白强力沙带厂以为归于侵略其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并别离于2016年10月11日、11月4日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工业缝纫机、回転轮上运用的 “JUKI”商标;出口的砂带上运用的“K.M”商标,事前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该货品归于侵略东阳市虎鹿东白强力沙带厂“K.M”商标专用权、重机株式会社“JUKI” 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权力人权力证明、当事人查询笔录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侵权工业缝纫机96个、回転轮150个、砂带1000件,并处分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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