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8直播免费直播视频 发布时间:2025-02-24 09:40:23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1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惠东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惠东关缉决字〔2018〕0016号)。
2018年7月17日,惠东海关对惠东登龙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进行了稽察。经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一) 自2015年7月18日至2018年8月4日期间,未办理海关手续擅自外发加工的保税货品折算成加工交易手册保税料件存案序号、称号及数量分别为第1项“腈纶短纤多股纱线项“聚酯多股纱线项“粘胶短纤多股纱线项“精梳混纺羊毛纱线项“精梳纯棉多股纱线项“混纺精梳棉多股纱线项“混纺涤纶纱线项“混纺亚麻纱线项“混纺人纤短纤纱线项“混纺腈纶多股纱线日,现实行手册C项下缺少保税料件存案序号第2项“聚酯多股纱线项“粘胶短纤多股纱线项“精梳纯棉多股纱线项“混纺棉精梳多股纱线项“混纺涤纶纱线项“机织唛头”0.272千克、第27项“标签”17.206千克,当事人单位上述行为定性违规。本案涉案擅自外发货品价值人民币517.67万元,缺少货品价值人民币7.825万元,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4011万元。
以上行为有1.海关稽察定论、陈述;2.当事人陈述;3.海关报关单;4.通关手册;5.送货单、收货单;7.外发加工合同、海关存案手续;8.查询笔录、下厂记载等资料为证。
依据《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